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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代理法 
  
第一                 导论
    
第二                 代理的定义
   
第三                 代理与其他系的差
    
第四                 代理系的出
 
第五                 批准
 
第六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
 
第七                 代理人跟第三方的
 
第八                 不公的代理
 
第九                 反代理
 
第十                 代理的中止
 
 
第一           导论
 
15.1.1     代理法在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因在今天的社会,公司在法律被视为个体,有权开展交易业务。就算是个人,利用中常也更加方便。因此,今天有多商都是通人来解决的,中人的限,可能是明确授予的,也可能是暗示的。代表他人行交易的就是代理人,他代表委托人行交易,委托人可能必须为的行为负起法律任。代理法是域的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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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代理的定
 
15.2.1     基本上代理是这样种关系:代理人委托人事,通代理人的行,委托人可能与第三方形成合同系。代理人也可能有将委托人财产转让给第三方.通常,代理人能够这么做,是因委托人已予他,而代理人也接受授。代理人因此可以代表委托人,署可能改委托人法律地位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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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代理与其他系的差
 
15.3.1     习惯法里有很多与代理相似的系,例如佣人/工,受托人/信托人等,但系并没有代理系中代理人可以改委托人法律地位的特征。一个佣人或者雇可以被委托理重要事,不没有得授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约束委托人。一个财务经理可能没有得授代表其公司签订财务经理的角色只是确保其公司的目准确及。另一方面,多雇员获得可以束委托人的授。例如,公司的常董事作公司的经营者,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事,他通常就能代表公司行交易。
 
15.3.2     受托人是被委托保管物的人,通常受托人没有物。然如此,如果委托人授受托人物,或者在操作的程中受托人在法律上实质获这样的授,那受托人就成了代理人。同的,信托人所扮演的角色是其他人保管财产。信托人没有签订合同置被委托保管的财产。不在一些情况下,信托人可能这样的授。例如,一份信托文件可以与托管人投力,这样信托人就有了代理人的,,他在授内所做的投将会束其信托的资产以及资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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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代理系的出
 
或明文表达的代理
 
15.4.1     形成代理系最明的方式是通表达或文字授这种表达式的授是指委托人表示愿意代理人以某形式代表委托人,而代理人也同意接受授。如果他各自同意接受的内容在法律被认为是两人都同意形成代理系,无承不承认这种代理系已不重要。不,两人都必各自表示同意。首先必看双方在形成代理的候所言及所些言行可以在之后作为证据。后来的言行可能仍有价,但是相比之下就没有那重要Garnac Grain Co Ltd v Faure & Fairclough Ltd [1967] 1 Lloyd’s Rep 495 at pp 508-509; Freeman & Lockyer v Buckhurst Park Properties (Mangal) Ltd [1964] 2 QB 480.
 
暗示的授
 
15.4.2     另一形成代理系的方式是暗示的授。在暗示授程中,委托人没有明确表示授代理人,但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行都表明委托人同意授代理人,而代理人也接受了授话说,双方的协议可以从情况和当事人的行里看出。最常的暗示方式是,委托人委任代理人担任某个职务该职务虽然没有明言的授,却是一般上有相当力的职务。例如,当董事会委任某人担任常董事或首席行官,董事会实质上已此人行一般认为属于常董事或首席行官限的事。(参看Hely Hutchinson v Brayhead Ltd [1968]1 QB 549 at p 583)一般相信,常董事至少有力代表公司决定日常作署属于日常作的合同。
 
表面的授
 
15.4.3     应该注意的是表达和暗示的授视为实际或真的授话说,授是真正存在的。不,即使没有任何表达或暗示的授,代理人仍然可能束其委托人。这种情况被视为代理人有表面的授这种并不真,但只要代理人的所作所可以束委托人,那代理系就算成立。
 
15.4.4     委托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被束的主要因素是因代理法主要在商业领域里操作,而商业领域重交易的确定性。因此,代理法不能被限定于代理人是真正力的情况,否限制将著提高交易成本。第三方要核代理人的身份,有候可能必须涉及核公司的正式决,那等于推翻了当初委托代理人的用。除此之外,今天的商操作常需要代理人迅速理情况,在判及定约时尤其如此(特是在代理人是公司高主管的情况下)。因此代理人可能作出超越授的行。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必须为他自己的行向第三方负责(参看以下第九条文)。至少可以第三方得到一些保障。
 
15.4.5     除非代理法允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否第三方很难对与代理人打交道放心,而影响商操作以及市有效的运作。如果法律予委托人保,保障他不必代理人超越授的行为负责,那第三方就必须时与委托人核代理人的一言一行,才能放心签订拥有法律束的合同。委托人也可能因此得没有必要去确保代理人负责任地行任
 
15.4.6     因此代理法列入了表面授的内容:代理人在表面上得授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将委任人有束力,只要第三方是在合理的情况下相信代理人有授关键的是必存在一些事因,代理人看起来有真正的授些事因可能是委托人了或做了什第三方生代理人实际的印象。于表面授的最重要解是不容反悔的原参看Freeman and Lockyer v Buckhurst Park Properties (Mangal) Ltd [1964] 2 QB 480.
 
15.4.7     表面力的情况,可以是因理人超出授,也可以是因委托人所或所做制造了某印象。例如P之前委任A担任代理人,后来却中止了委任,不A继续他是P的代理人的姿T在不知道内情的情况下与A署了合,那P就需要A的言行负责。又例如,P不曾委任A其代理人,不却允A他是P的代理人的姿,或者PTAP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代表PT了合P就必须负起合约责任。
 
15.4.8     里必须强调表面授委托人的作为产生的。代理人自己表出受某人委托,不能造成委托人受到法律的束,参看Sigma Cable (Pte) Ltd v NEI Parsons Ltd [1992] 2 SLR 1087。如果不是这样,那任何一个与委托人系的人都可以宣称得到授而迫使委托人承担与第三方的合同任,商机构也因此必采取措施通知大众有其下属的授,而这显然是而无用的活
 
15.4.9     表面授也可以在公司身上生。一家公司可以通正式授下属或通董事会来委任代理人,参看Freeman & Lockyer v Buckhurst Park Properties Ltd [1964] 2 QB 480
 
15.4.10     表面授权给予第三方控告委托人的利。如果委托人想告第三方,却不可以以表面授权为根据,因他当然知道代理人没有授。委托人也不得因自己的所作所,要求任何人承任何不容反悔的主。要控告第三方,委托人必先批准代理人的所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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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批准
 
15.5.1     批准象征着代理系以溯既往地生。如果代理人在没有真正授的情况下代表委托人签订,委托人将无法行合,如果委托人想行代理人署的合,就必批准代理人先前的行。批准委托人以溯及既往的方式授代理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将根据代理人一始就得到授的假操作。批准减代理法用上的困,如果代理人作出超出授的行,而委托人在事后愿意接受代理人越的后果,他可以通批准来这么做。此举动不会第三方害,因第三方之前已批准此交易。在多情况下,第三方通常都不知道代理人的授是在事后才批准的,而委托人也没有义务将情况照会第三方。如果市因素在合同署后的第三方不利,他可能代理人的授是在事后批准的感到不,不即使授是在合约签署前生的也无助改善他的情况。
 
15.5.2     批准的行要成立,前提是代理人必声称得授。如果代理人事先没有声明他是代表委托人,而他也没有得真正授,那在法律上批准是不被承的。既然代理人并无授,也没有声称自己得授,那他代表自己,委托人在法律上没有什根据可以批准代理人的所。委托人要在事后批准代理人的行,就必批准代理人以他的名作出的一切行,不能只挑自己喜的批准,否等于在第三方身上加一份与其之前达成的合完全不同的合
 
15.5.3     当代理人在没有授域擅自行,等于反了委托人的委托,如果委托人因表面授的原因必向第三方起合同的法律任,那第三方可以向代理人要求赔偿。不,委托人一旦批准了代理人的所作所,那一般上就等于放弃了追究代理人反委托的利。不在一些情况下,委托人可能是受形所迫,必批准代理人的所作所,例如,如果不批准,委托人的声誉可能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批准可能不会免除代理人反委托的任。
 
15.5.4     如果第三方在委托人批准代理人行前退出与代理人所署的合,批准依然有效,参看Bolton Partners v Lambert (1889) 41 Ch D 295这种做法在某上来令人吃惊,因它等于否定第三方有退出与无授的代理人所署的定。这种做法因此招来了一些批。不它已存在了一百多年,或如此,所以没有人愿意去推翻它。
 
15.5.5     ,法律也意这种做法第三方的不公,并制定了一些方法来限制批准的适用性,以保第三方。如果没有些限制,那第三方将于不利的位置。委托人可以选择最好的机来决定是否批准。如果市因素他有利,那他可考批准;如果不利,就不批准,而第三方必承担随之而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例如在一宗买卖的交易中,第三者作为卖方在作为买方的委托人决定是否批准代理人行前,必承担品最后可能不出去的风险这对第三方不公平,也将削弱代理法的价
 
批准适用性的限制
 
15.5.6     批准可能第三方造成的不公,其中批准适用性的一个限制是委托人必在代理人行了未授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行批准。如果批准没有在合理的时间生,那其委托人将失去批准的参看Metropolitan Asylums Board v Kingham & Sons (1890) 6 T.L.R. 217 at p 218; Re Portuguese Consolidated Copper Mines, Ltd (1890) 45 ChD 16 at pp 31, 34。什才算合理的时间要看合的内容与具体的情况。例如,如果合约涉及容易变质的食品如水果和蔬菜,那合理的时间短。除此之外,如果第三方知道代理人没经过,他可以委托人合理的时间来决定是否代理人的所作所为给予批准。如果委托人决定不批准,就将失去批准的利。
 
15.5.7     另一个针对批准的时间限制是,如及的活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那委托人不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后才予批准。参看Presentaciones Musicales S.A. v Secunda [1994] Ch271。如果代理人署的合声明某工作必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那委托人就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后才批准合,否等于改了合内容。例如,某个合约给予委托人十四天的时间决定是否购买品。代理人如果在没有授的情况下选择购买,那委托人不可以在十四天后才予批准,否就等于予委托人多于十四天的时间来作决定。
 
15.5.8     一般将以上两个针对批准的时间限制视为两个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规则,不也可以,第二个限制是第一个限制的一,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用:如果合要求在一定时间限制内完成合内容,任何在期限后所予的批准,一般都不能被看作是在合理时间予的。
 
15.5.9     另一个批准的适用性限制是,委托人作出批准的候,他在法律上必权签署所批准的合参看Bird v. Brown (1850) 4 Exch. 786. 话说,如果委托人批准的候已失去了委托代理人个活利,那批准是无效的。同的,如果法律出现变动,使原先合法的交易成不合法,那委托人就不能批准原先在合法情况下署的合同。
 
15.5.10     除此之外,如果有关财产或是合同属其他人的,那批准不可以剥他人的参看Bird v. Brown (1850) 4 Exch. 786. 例如,A声称自己代表P,与T署了合同,T同意将房地产卖给PT后却又把同的房地产卖给Z,那P即使批准了A的行,也无法剥Z得的利。当然如果批准是在合理的时间生,委托人仍有利以毁约为理由控告第三方。不,批准及的利只能针对约签署方,不能针对其他与合没有直接系的方面。
 
15.5.11     所有在法律上无效的合和行是不可以被批准的,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参看Watson v Davis [1931] 1 Ch 455. 的,非法的行也是不可以被批准的参看Bedford Insurance Co Ltd v Instituto de Resseguros do Brasil [1985] Q.B. 966. 造就是其中一视为无效的行参看Brook v Hook (1871) L.R. 6 Exch. 89. 视伪造的性而定。格来造主要是名或是印章的假冒。不,当一个人在没有授的情况下代人名或者盖印章,也属于参看Northside Developments Pty Ltd v Registrar-General (1990) 170 C.L.R. 146. 有人认为,在前一情况,因为伪造者无意代表委托人行任,因此他的行是不能在事后批准的。不在后一情况,造者的行是可以在事后批准的,因为伪造者确把自己当成代理人参看M’Kenzie v British Linen Company(1881) 6 App. Cas. 82 at pp 99 - 100.
 
15.5.12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代理人越事后批准没有生,第三方有控告代理人,将在以下第九条反代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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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
 
15.6.1     代理人作人,一旦代表委托人和第三方署了合,那他的角色就算告一段落,除非他和委托人之仍有酬或赔偿未了
 
15.6.2     除了合中可能有支配委托人与代理人系的明确条款外,代理人作委托人的受托人,在没有得到委托人同意前,不能行与委托人授有利益冲突的事。如果代理人接受贿赂,那他必向委托人交代参看Mahesan v Malaysian Government Officers Co-operative Housing Society Ltd [1975] 1 MLJ 77.
 
15.6.3     如果代理人因超越授而令委托人蒙受失,那委托人理所当然有要求代理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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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代理人跟第三方的
 
15.7.1     的,代理人作的中人,一般第三方没有任何义务。不,如果代理人在署合约时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也及自身的利益,情况可能不同。最好的例子是,一位合伙人代表一合伙人来商。有候文字将决定代理人是否粹是受人委托署合同,也就是署合约时,如果明确写上代理人代表某某,就明代理人不是自己署合。另一方面,如果合的文字上注明,甚至代理人,但没有明确列出代表,那就会出一些问题:代理人是代表自己或是他人署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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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不公的代理
 
15.8.1     普通法的代理制度允不公代理。从本,只要代理人署合约时是代表委托人行的,而且代理人得授,那即使第三方在署合约时不知道委托人的存在,或不知道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人就可因合同纠纷提出控告或者是被控告,参看Siu Yin Kwan v Eastern Insurance Co [1994] 2 WLR 370。既然批准必在代理人声称是代表委托人行事的情况下才能成立,那在不公代理的情况下,就不允事后批准。
 
15.8.2    不公代理的原则经常受批,因它允非合约签署者得合的所有利益,而事先完全不知道未公的委托人存在的第三方利益受。有人认为这违反了契法中有当事人相互系的条然如此,从不公代理原早在当事人相互系的条成熟前就出,可以看出两者不是水火不容的。
 
15.8.3    在公代理的情况下,合当事方是委托人与第三方,但在不公代理的情况下,最初的合却是代理人以自己的身份与第三方所署。既然第三方认为自己是与代理人打交道,而代理人是以个人身份署合,那代理人然承担合约责任,在法律上可以控告或被告。
 
15.8.4     然而,因代理人的机是代表委托人行事,所以委托人有代理人署的合,如此一来,代理人就必把控告权让给委托人。与此同,如果第三方要控告合约对方,并发现委托人存在的,那他有权选择控告代理人或是委托人其中一人,不他不能把两人都当成是合约对方提出控告。
 
不公代理的道理
 
15.8.5     支持者不公代理属于正当行提出的主要理由是,不公代理常是了商上的便利。很多候代理人不会透露其代表的象,不是因存心想欺,而是因委托人是否存在及其身份交易其并不重要,在品交易中尤其如此。另一可能是,代理人有候代表委托人行事,有候代表自己行事,如果在一宗交易中都得把代表谁讲清楚,既不方便也不必要。也可能,代理人不想透露委托人的身份,以免第三方将来直接与委托人系,走自己的碗。也或,委托人基于商理由,不想市知道他的向,所以就委任了代理人,并要代理人扮作是了他自己而行事。
 
不公的委托人提出控告辩护
 
15.8.6     当委托人要行合约时,他将受制于第三方向代理人的索赔权利。如果第三方可向代理人索,而委托人又向第三方索,那两笔款先相抵。例如代理人欠第三方一千元,而第三方在不知道其代理身份的情况下向代理人购买了一千五百元的品,那如果之前未公身份的委托人想控告第三方追回那一千五百元的,第三方有先抵代理人所欠他的一千元,他只是需要归还委托人剩余的五百元。
 
15.8.7     个道理不理解。,第三方当初署合,可能就因存在着可向代理人以抵的方式行交易的利。第三方或他可以不必支付全部的付款,而可以从代理人欠他的款中扣除参看Greer v Downs Supply Co [1927] 2 KB 28。因第三方当初是因代理人他所任而署了合,所以允第三方提出此理由可以防止委托人不公身份第三方可能造成的不公。
 
不公的委托人有的控告力的范
 
15.8.8     不公的委托人提出控的范是有限制的。例如,如果在合约签,委托人如果没有能力自行署合,那他就不能提出控是因不公的委托人如果自己没有能力署合,就不能凭借他人得合予的法律利。
 
15.8.9     如果合的条文与存在不公的委托人生冲突,不公的委托人就无。一个可能性是,合有直接或接排除不公委托人的条款,如合形容代理人所有人,就客地意味着代理人只是代表他个人,排除了他代表他人的可能性。
 
15.8.10     如果第三方因特殊的理由而与代理人署合,例如,他是因代理人某方面的特而与代理人署合,那不公的委托人也不可以干此合方面的例子包括强调员工技及名誉的雇佣合,比如第三方与代理人署合同要代理人完成一幅画作。
 
15.8.11     第三方声称他不会和有不公的委托人行任何交易,那又是怎呢?话说,第三方声称他一般上意和任何人交易,不某些原因他就是不愿意和个之前未公的委托人交易。方面的法律不是很明朗,但有提议说,除非代理人事先明确声明他是代表个人署合,否其不公的委托人就有是因如果不公的委托人不准干,将会大大减低及不公的委托人的交易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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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反代理
 
15.9.1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交易,必向第三方保自己是在授内操作。如果没有授而声称得授,那代理人也等于予了第三方这样的保这种通常是暗示的,但是第三方有候也会要求面或口表达的保关键当一名代理人(无是否真正得授)声称自己代表他人,等于向第三方保自己已得到授这种是有合的,也因如此,第三方才与他所的委托人署合。如果代理人其是在没有授的情况下署合,第三方有向代理人提出控告要求赔偿损失。参考:Yonge v Toynbee [1910] 1 KB 215; Fong Maun Yee v Yoong Weng Ho Robert [1997] 2 SLR 297.
 
15.9.2     意味着即使代理人有表面授,第三方原上也依然可以以代理人反保证为由向代理人提出控,不一般上以取得实质结果。是因既然有表面授,委托人将被合约约束,所以第三方实际上不会因此承受失,如此一来第三方最多也将只会得到象征式的赔偿。即使代理人的委托人无法履行合,情况也一。代理人所的保只是他有授,他并不保委托人有履行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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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代理的中止
 
15.10.1     代理的系一般会随着委托人死亡束。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也可以面通知代理人束代理系。如代理合另有明文定,那就必根据合行事。然如此,法庭也不一定会出庭令制履行合,在这种情况下,代理系是可以被中止的,不代理人有因委托人毁约所受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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