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定:新加坡法律体系的法展                    英文     印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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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法律体系的发展

第一节            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简介

第三节            吸引赴新加坡投资的一些主要变化

第四节            争端解决


本章主要关注在自由贸易协定义务的约束下,新加坡法律的一些相应变化,而不是作一个全面的法律指南。建议使用者查阅每个自由贸易协定的原文和相关文件,以对自己以及自己所在国家是否符合各项受益的条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新加坡已经签订或加入的协定,以及正在谈判的协定都可以在http://www.fta.gov.sg/.上查到。
  
  

第一节            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简介

 
概述
 
7.1.1     新加坡及其贸易伙伴一起加入了许多自由贸易协定。履行协定承诺的义务使新加坡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本身都发生了一些变化。许多变化激起了那些在新加坡做生意或者投资的人的浓厚兴趣。本章并不试图提供由条约义务而引发的所有变化的详细信息,而是关注对新加坡贸易和投资有较大影响的一些突出变化。
 
7.1.2     本章关注的法律上的变化包括新加坡立法和由条约义务而生的法律义务这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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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在新加坡经商及同新加坡有生意往来人士感兴趣的变化


概述


7.2.1     由于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约定了义务(世贸组织的义务除外),新加坡法律进行了修订以在立法上反映出这些义务。比如,新加坡已经对海关法进行了修订,这是为了反映出给予特惠税率的待遇以及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所约定的待遇。除了立法上的变化以外,新加坡现在也通过条约义务来保证这些待遇的实现,比如有关进口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待遇就包括在对FTA伙伴做出的承诺之内。这些待遇可能包括国民待遇和投资者仲裁制度。

惠待遇


7.2.2     除了反映对进口货物的优惠以外,海关法还做了修订,规定了相关制造商优先获得原产地证明的程序,以及从新加坡出口货物到FTA伙伴国家的一些海关手续。
 
7.2.3     随着美—新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尽管对口香糖进口现有的总体法规仍然奏效,但新加坡的进出口立法现已允许具有“治疗价值”的口香糖进口。
 
纺织品

7.2.4     随着美—新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出口,《WTO纺织品和服装制品协议》的具体规定现已适用于新加坡进出口法。该法要求:新加坡境内的任何人制造或获得的此类货品,无论是部分货品或全部货品,若其欲将该货品由新加坡出口到美国,此人都必须按照进出口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政府采购 

7.2.5    
新加坡是WTO诸边贸易协定之政府采购协定的缔约国。根据FTA约定义务,新加坡现在为自由贸易伙伴提供了很有吸引力的政府采购环境,改进措施包括与采购合同的临界值相关的一些方面。新加坡参加的包含政府采购承诺的自由贸易协定有以下几个:
  • 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参见协定第13章)
  • 韩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参见协定第16章)
  • 新加坡、文莱、智利和新西兰跨太平洋战略经济合作伙伴(参见协定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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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吸引赴新加坡投资的一些主要变化
 

透明度


7.3.1     新加坡在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中承担了透明度保证义务,确保在法律和法律程序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度。这些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对外商赴新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保证,预兆投资顺利。在一些案例中,有公告和咨询的规定,这些规定用以确保有投资兴趣人士可以对相关法律和政策变化发表意见看法,同时也可以确保其反馈得到受理。
  
7.3.2     新加坡同以下国家签订了包含透明度义务的自由贸易协定:美国、韩国、文莱、智利和新西兰
 

规则


7.3.3    
按照诸如同美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承诺,新加坡在2004年制订了一部《竞争法》。这部法律给新加坡已经很开放和富于竞争性的贸易环境增加了立法保障,在该法规定下,将保证反竞争行为得到妥善处理。《竞争法》的生效分三个阶段实现,第一个阶段是伴随2005年8月竞争管理委员会的创立而开始的。该委员会将监督新法在本地公司和外国公司的适用情况。这部新的《竞争法》完善了新加坡的竞争监管体系,该体系已经包括了对能源市场的部门竞争规定(在《电力法》和《煤气法》中有所规定),以及对信息通信产业的部门竞争规定(在2005年《电信竞争法》中有所规定)。
 


7.3.4    
由于新加坡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承诺向WTO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开放多个产业,新加坡的许多服务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为规则均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在银行业和法律实务方面都有所体现。
 


7.3.5     新加坡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对协定伙伴国的投资者和投资所做的承诺增强了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因为这些承诺已经远远超过新加坡在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中承担的义务。这些保护措施包括:最惠国待遇的延期、给予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等。不同的国家受益的情况有所不同,伙伴国家的投资者可以参考个别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以了解他们所能够获得的利益。
 

识产权


7.3.6     新加坡是以下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缔约国:
  • 伯尔尼公约
  • 布达佩斯条约
  • 马德里议定书
  • 尼斯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巴黎公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
(以上条约的详细信息请登陆http://www.wipo.org
 
2004年到2005年间,依照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新加坡又加入了以下条约(括号内为加入的日期):
  •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004年7月30日)
  • WIPO互联网与智慧财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2005年4月17日)
  • 互联网与智慧财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物条约
  • 工业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
(以上条约的详细信息请登陆http://www.wipo.org )
 
按照新加坡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承诺,新加坡《商标法》也于2004年做了重要修订。修订包括:对商标定义的修改,即废除了将视觉可辨析性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这一规定。新定义实际上也潜在地为非视觉商标的注册敞开了大门。同时,引入了“驰名商标”的定义。此外,这次修订还增加了对商标淡化的规定。
 
新加坡《专利法》也发生了变化,引入了对专利医药产品的平行进口限制。
 
新加坡《著作权法》也在2004年进行修订,以符合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规定。修订包括将著作权保护年限从作者死后50年延长至70年。
 

征收


7.3.7     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享有一定的与财产征收相关的担保。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了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实施征收,以及征收发生后必须给予补偿的规定。在有些情形下,自由贸易协定的“附加条款”会载有相对方对征收行为的立场和态度。这些自由贸易协定的承诺会给伙伴国投资者和投资带来更多的保护措施,并且这些措施优于现行新加坡商业法和WTO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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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争端解决


概述


7.4.1     在新加坡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建立了国家与国家之间争议的解决程序,该程序为新加坡和伙伴国家解决争议另辟奚径。解决争议的机制因自由贸易协定的不同而存在范围和操作上的差别。通常都规定了磋商的程序和国际仲裁。
 
7.4.2     新加坡是东盟成员国(ASEAN),所以也同时受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约束。在2004年,该自由贸易区建立了其争议解决程序。东盟的网址是http://www.aseansec.org
 
7.4.3     新加坡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还为伙伴国的投资者提供了另一条解决争议的途径——通过投资者所在国的争议解决规定来处理。这些规定的适用可以避免采取现行的法律诉讼的司法手段。解决此类争议的机制因自由贸易协定的不同而存在范围和操作上的差别。
 
投资者本国争端解决
     
7.4.4    
新加坡与以下国家和地区签订有投资者本国争议解决机制的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欧洲自由贸易区、日本、约旦、“太平洋”贸易伙伴——文莱、智利、新西兰,以及美国。最近也同印度和韩国签署了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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